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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常委、副校长 付子堂


   男,1965年10月生,河南省南阳新野县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编、研究生部主任,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常委、副校长。

  [主要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兼职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权研究会全国理事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委员。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198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8月—1994年8月,留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任教(期间于1992年2月取得讲师职称)。
  1994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为法律学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计划内全脱产类),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1997年7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7年8月—1998年7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工作。1998年8月,作为引进人才应邀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工作,任学报编辑部副主编。1999年12月,入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做法学博士后(在职不脱产类)。
  2000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由讲师破格晋升法学教授职称。
  2001年7月,竞聘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
  2002年4月,被任命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03年10月,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2002年7月,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命名为重庆市首批学术技术带头人;2002年和2006年,两度获中国法学会“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4年3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聘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聘为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2005年7月,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6年10月,入选重庆市“322重点人才工程”二层次;2007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7年10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一)教学工作

  长期工作在课堂教学第一线。自1987年8月参加工作至1994年7月,曾为本、专科生主讲多轮法理课程;1994年8月—1997年7月,在北京大学脱产学习攻读博士学位的同时,曾承担北大经济学院本科《法学概论》、北大法律学系本科《法理学》、法律硕士班《法理学专题》等课程的主讲任务。1998年由上海回到母校至今,承担了学校本科生课程《法学导论》、《西方法哲学》,硕士生课程《法律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以及博士生课程《法学前沿》、《法理学前沿》、《法学经典解读》等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中,已有2篇学位论文获重庆市优秀硕士论文奖;已毕业的研究生中,有的因为教学科研方面的优异成绩已晋升为教授、副教授,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也屡获好评。

  (二)科研工作

  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以及科技与法律问题。发表于《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和《法学评论》等国家级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近70篇,有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
  出版法学教材、专著、辞书等25部。其中,1998年与导师北京大学赵震江教授合著出版的《现代法理学》一书,颇具学术创新,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区发行,并为内地许多高校法律院系所采用;1999年出版的博士论文《法律功能论》是国内该研究领域方面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对于法社会学研究具有开拓意义;2000年出版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一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在同一研究领域独树一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同行专家高度评价;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之理在法外》一书,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现代法理学的许多核心命题和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是作者多年学术研究心得的结集,“法之理在法外”这一命题在我国法学界影响广泛,该书于2006年10月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优秀作品奖(科研成果类);2005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在法理学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方面进行了许多新的探讨,是“法之理在法外”之理论命题和“应用法理学”之主张的一种初步尝试,结合社会现实探索法理学的创新,已多次重印并再版,连同近期即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高阶》,构成“法理学三部曲”;2005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专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被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正式列为向全国推荐的国家级“研究生教学用书”,2006年12月获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7年入选“十六大以来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十大成果”。
  主持、主研或参研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近20项,是《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委员。目前,正主持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发展研究”以及“重庆市民族区域自治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市宗教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市民族区域自治法律问题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和谐机制研究”等课题;曾经主持、主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研究青年项目“西部可持续开发战略的法治保障研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医患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等已全部结项;参与赵震江教授主持的国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科技法制系统工程研究》、赵震江教授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孙国华教授主编的国家“八五”重点图书《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第2版和第3版)等项目的编研工作。
  多次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2002年1月,应邀参加了在香港举行的第四届亚洲法哲学大会;11月,应邀率学术代表团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参加了中德“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理论研讨会。2004年7—8月,应邀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及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和马歇尔法学院等10余所法学院;2005年3-4月,赴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并参加“法学教育:历史传承与前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9月,参加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北京);12月,赴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2006年11月,赴韩国首尔大学参加“中韩日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

  [主要学术成果]

  (一)著作类

《宪政的哲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之实证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区域法治建构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法理学演讲录》,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高等教育理念与质量建设研究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9月。
《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2006年9月第二版。
《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2006年9月第二版。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
《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
《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法律制度》,重庆出版社,2003年8月。
《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重庆出版社,2000年9月。
《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
《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科技法学》(修订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
《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5月。
《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 
《共和国的宪政历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版。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

  (二)论文类

“论‘有限度’的法律发展观——以中国转型期非现实性社会冲突为分析对象”,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5期。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法学教育应走多学科协调发展之路”,载《法制日报》,2007-8-6第16版。
“构建民生法治”,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50-151页。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法律”,载《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徐昕主编《司法》第一辑),法律出版社出版2006年12月版;另摘要载《中国法律》2007年2月号,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香港)出版。
“司法解释中的社会公平问题”, 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论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新进展”,中韩日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06年11月,韩国首尔大学);载《经济复兴与法律制度设计论文集》(中韩文)。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中国-澳大利亚百所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交流论文(中英文)(2006年07月4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载《太平洋学报》(中文),2006年第7期。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回应”,“法学教育:历史传承与前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台湾东吴大学2005年3月);载《重庆高教》2006年第4期。
“和谐社会之冲突的法律控制探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社会转型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发展中法治’图景的描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摘要转载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4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8期。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法眼看‘非典’”,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8期。
“非典危机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年第8期;另载《中国法理学精粹》(2004年卷,张文显主编),高教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中国法律对科技革命的反应”, 中德“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德国法兰克福大学,2002年10月31日-11月2日)。
“A Survey of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Age of Social Transition of China”,载徐显明、刘瀚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届亚洲法哲学研讨会(香港•2002年1月)交流论文。
“美、英等国高技术立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
“读懂列宁:1895—1917年列宁对法律问题的解释”,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版。
“法律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功能分析”,载《石河子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2月出版);《伊犁论坛》2001年第4期。
“A Jurisprudence Approach to Liberty”,载《CHINA LEGAL SCIENCE》,2001。
“关注正义:法哲学的永恒使命”,载《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研究的断想”,载《法学》2001年11期;转载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1期。
“中美法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
“董必武法律观论纲”,载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版。
“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7期。
“法律正义引论”,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法律对科技行为的调控”,载《检察日报》2001年1月9日第3版。
“重读列宁:20世纪初俄国社会转型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新论”,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关注正义:法哲学的永恒使命”,载《经济管理与社会科学前沿研究》(2000年中国博士后大会经济管理与人文社会分会暨全国博士后第四届经济学管理学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中美法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学》2000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转载。
“恩格斯晚年法律功能理论的时代价值”,载《东吴法学》2000年特刊。
“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法理学精粹》(张文显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版。
“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对科技行为的功能”,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法律的功能在于激励”,载《法制日报》1999-12-12;《羊城晚报》、《决策参考报》摘转。
“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2000年2期转载。
“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功能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论法律的社会功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1999年8期。
“新世纪与中国法治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论政治法治化”,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转载。
“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载《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8年第3期。
“论法律功能与依法治国”,载《法学》1997年第2期;另载《法治评论》,杭州大学1997年年刊。
“论克隆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载《社会科学报》1997年5月1日。 
“法治秩序论”,载中国社科院论文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
“依法治国需要转变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化立法研究”,载《科技与法律》1996年第1期。
“以法治国与科教兴国”,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新华文摘》1996年2期“论点摘编”。
“美国电脑运用中的法律效应”,载《外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北京青年报》1995年10月18日转摘。
“法理学走出传统迎接新世纪”,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
“论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论文(重庆市1993年12月)。
“市场经济与私法文化”,载《法学》1993年第8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思考”,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3期。
“世界新技术革命给外国法学研究提出的新课题”,载《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2期。
“外国高新技术及产业立法论略”,载《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我国宪法的历史功绩和现实局限”,载《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论文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12月。
“论人权的宪法保障”,载《法律科学》1992年5期。
“略论宪法学的理论支点”, 载《探索》1992年3期,人大复印资料1992年8期全文转载。
“列宁人权理论探析”,载《现代法学》1992年3期。
“学习列宁关于党法关系的论述”,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5期。
“列宁论经济和法的关系”,载《四川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学思考”,载西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9年10月编《政治与法律论文集》。

  [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法学研究基点问题。注意进行学科交叉研究,特别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力求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下,由“法外”探究法理;注意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结合,尽量使法理学的比较抽象的论点,在法律实践和部门法中得到说明,正在着手建立“应用法理学”。 
  2.主张研究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法律的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等问题。这些概念在社会学中都有非常成熟的理论,而且对于法律基本理论的研究很有指导意义,但法学界一直关注不够。他希望以后的法理学教科书中能够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从而增强法学基本理论对整个法学研究的指导性;并且,这些理论对于立法实践应当说也有重要的意义。 
  3.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问题。主要运用行为科学的有关原理,分析了法律功能的发挥机制,主要讨论了法律的五种激励方式:外附激励、内滋激励、公平激励、期望激励、挫折激励等;并且着重强调,法律的种种功能其实都可以而且应当归结为“激励”问题,而不是强制。 
  4.关于利益和法律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背后乃是各种利益,法律就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律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调整和控制的过程中,展示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功能。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重整。同时,利益关系是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具有一定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法律的价值侧重会有差异,但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却是大致类似的,即:(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2)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5.提出“法之理在法外”的命题。这个命题主要强调的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正如要认识故乡,就必须离开故乡,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去;要认清地球,必须离开地球,到更浩瀚的宇宙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诚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所以,认识法律,必须了解社会。法律功能正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回应。特别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统治功能会日益缩小,公共功能日益扩大,将最终成为基本功能,到那时,法律就会自然消亡,最终为人类的共同规则所代替,我们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也就有望实现了。这个命题也不能绝对化。故后来将这个命题补充为“法之理既在法内,又在法外”,但是,更应强调法外之理的探究。 
  6.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立法因素;社会因素;司法因素,即司法独立的实现程度以及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 
  7.法治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努力目标。法治秩序之区别于一般的法制秩序,主要在于它不仅仅允许法律的存在,而且赋予其重要的地位,使法律的固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对于社会的主导性和全面性功能:第一,在法治秩序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优越于其他任何规范;第二,在法治秩序中,法律的触角全面地深入于社会生活。 
  8.关于构建实现法治秩序的障碍问题,提出经济落后和传统法律文化两点并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障碍,需要解决是:“良法”问题;法律信仰问题;法律至上问题。 
  9.要解决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典思想入手。主张对于经典作家的某些言论,要先探求其原意,然后沿着他们的思维变化轨迹找出其真正进步的、有普遍意义的一面,同时又看到其局限之所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实用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政治的装饰品。这样,才不会造成对马克思主义的失望和厌弃,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得到发展,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 
  10.只有“回到”马克思,才能“超过”马克思。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的基本需要。今天,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不断地发展,而发展的源泉在于同具体实际的结合;如果不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然会使马克思主义走上绝路。 要“超过”马克思,必须先“回到”马克思。“回到”马克思的目的是为了“超过”马克思;不“回到”马克思就无法“超过”马克思。如果我们不能站在巨人的肩上,当然就永远无法超越巨人。 
  11.在新世纪,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正是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必须持科学的态度,必须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去发展。 
  12.学习和研究经典作家的思想,要避免盲目崇拜。既不能全盘否定,而要揭示出其正确的思想精华并加以坚持;同时又不能抱残守缺,而要发现其错误的观点,并联系实际进行修正,使之融汇于时代;也应当防止将本来正确的思想却进行了“修误”。 
  13.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课题,必须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和多层面的研究,最终建构具有中国特点、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新体系。
  14.在新世纪新阶段,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五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无疑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基于法学教育“应用性”这一专业特点,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乃是法学教育变革的主流方向。
  15.从民主到民生,中国法治在经过100年的风雨沧桑之后,开始了重心转移。基于当代中国转型期的严峻形势,民生即民心。民生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民生问题包含了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关乎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以及群众的生命。随着时代的演进,民生问题的内涵和外延还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民生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