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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认真学习《审计法》,宣传、贯彻审计有关政策。
二、 审计处直接在校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对全校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处、室、系等行政机构及个人的干涉。
三、 对本校的教育经费、预算外资金、基建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校内所设会计核算单位的帐务实行定期审计,被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通过审查使其达到合理、合法、合规、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收支,不断地改进工作。
五、 对严重的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情况查实后,上报学校党委及地方审计部门。
六、 对与校内财务及有关方面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加强了宏观控制。
七、 对有现金管理的部门经常进行监督,不定期地抽查,防止出现坐支、白条子抵库等现象。
八、 加强物资管理,有物资的部门必须设有材料帐,健全领取受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 配合重庆市审计局和重庆市教委审计处对我校财务经费收支及设备的使用,经济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 承办校领导交办的临时专项任务。
审计处又分以下部门
■ 财务收支审计
■ 离任审计
■ 基建审计
■ 专项审计
■ 修缮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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