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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 论义务(DE OFFICIIS) :::..


论义务(DE OFFICIIS)

〔古罗马〕西塞罗著 王焕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VOLUME STAMPATO CON IL CONTRIBUTO DI CONSIGLIO NAZIONALE DELLE RICERCHE ITALIANO E DI MINISTERO DELL’ UNIVERSITA ITALIANO

本书的出版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和意大利大学部的资助

TESTO LATINO TRATTO DAL CD AUREA LATINITATIS BIBLIOTHECA ANTIQUA(ALBA) EDITORE ZANICHELLI BOLOGNA UTILIZZATO PER CORTESE AUTORIZZAZIONE DELL’EDITORE

拉丁文采自拉丁古代文献金库磁盘,博洛尼亚扎尼克利出版社出版,承蒙出版社慷慨授权使用

被誉为罗马法灵魂的三部作品(代序)——《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

《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已经于1997年由王焕生先生翻译完成。现在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论义务》也加入了它们的行列。尽管三部作品的主题不尽相同——前两部作品的是涉及政治、特别是法律的,第三部作品则是有关道德的——但是,三部作品却显示出内在的本质联系,并且如同罗马社会自本身一样,这些代表法律和道德特征的主题几乎不分彼此地融合在一起。在罗马社会最辉煌的时期,罗马人民崇拜自己的神朱比特,用法律规范罗马人与神、罗马人与其他民族的和约。实际上,朱比特也是全人类的神;法律也同样是调整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的,既包括组成罗马人的民族,也包括所有那些已经为罗马人知晓的民族和逐渐被罗马人认识的民族。以正义为出发点,宗教、道德和法律在人间建立起一个面向所有人民和种族的大同社会。

与这一大同社会的建设密不可分的是共和国时期德性的最高标准。深受希腊文化熏陶的西塞罗在构造这些标准时完全脱离了希腊的模式,他为我们描述了一个只属于罗马人自己的高尚情操和行为准则。(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19节。*作者引文中标注的“节”是指《论义务》手抄本中标注的节号而非中译本中以中文数字表示的段。——译者注)尽管他极力颂扬自己主张的公正,(同前揭书,第2卷第34节。)但是,对自己的业绩却未作丝毫炫耀。对“神界和人间事物的知识”(同前揭书,第1卷第153节。)有别于对社会,也就是说,对行为、对置于科学研究和知识的义务之上的公正(同前揭书,第1卷第155节。)的认识。西塞罗称之为德性之首的那种智慧是关于神界和人间事物的知识,这里包括天神和凡人的关系和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如果这一德性是最伟大的,正如实际存在的那样,那么必然是:从社会生活产生的义务也是最伟大的。应该把源于公正的义务置于科学研究和源于知识的义务之上,因为源于公正的义务关系到人们的利益,对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种利益更重要的了。对真实(同前揭书,第1卷第13节。)和谨慎(同前揭书,第2卷第33节。)的价值进行探索是一项伟大的工作。智慧的人类本身活动的价值则是按照能否将人们教育成懂得怎样正确行为(同前揭书,第1卷第28节;第1卷第153-158节。)之人来衡量。谨慎的人较之信任(同前揭书,第2卷第34节。)更重视公正。因为,公正与理解能力相结合,便会具有所希望的那种赢得信任的强大力量;公正若无见识,仍会具有很大的力量;见识若无公正,便不会有任何意义。公正的首要责任在于如果自己并未受到不公正对待,那么任何人都不要伤害他人;其次在于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公共所有,为了个人利益使用个人所有。(同前揭书,第1卷第20节。参见:J.1,1,3;徐国栋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即将出版。)“公正,只要具有这一种德性,便会被称为高尚之人”。(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2卷第38节。)“一切违背公正的不幸更背逆自然:唯有公正这种美德是一切美德的主人、女王”。(同前揭书,第3卷第28节。西塞罗的上述观点也同样反映在罗马法学家的论述中。例如:乌尔比安强调:法学是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哲理。(D.1,1,1;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及后页。)“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的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 (D.1,1,10pr.;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

西塞罗发展了传统的德性的标准,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协调一致作为获取财富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当有人强取他人财富,使自己获得某些好处的时候,他或者完全没有意识到他这样做是违背自然的,或者认为更应该避免死亡、贫穷、痛苦、甚至丧失子女、亲人、朋友,而不是避免对人行不义。如果他认为危害他人丝毫不违背自然,那么还需要同一个从人身上完全消灭了人性的人讨论什么呢?如果他认为应该避免伤害人,但又认为死亡、贫穷、痛苦是一些更加不好的事情,那么他这样想就错了,因为他把任何身体的或财富的损失看得比心灵的损失更重。西塞罗将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他本人特别关注的、原先根本不存在的所有权问题。(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21节。)西塞罗指出由于本来属公共所有的东西现在已成为个人所有,那就让每个人拥有已经分配给他的东西;如果有人企图从他人那里攫取什么,那他就会破坏人类社会的法权。因此,应当由国家和他的官吏们(同前揭书,第2卷第73节。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在《学说汇纂》中亦有论述;参见:D.1,1,5,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对所有权进行保护。西塞罗为我们讲述了古代维持这种基本平衡的经验以及罗马共和时期的范例。罗马共和国是一个由独立自主的、拥有私人财产的家父组成的国家,市民法(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为黄风译《盖尤斯•法学阶梯》撰写的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正是出自这些家父之手。由于虐待、杀害自己的奴隶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西塞罗先是通过监察官,然后通过大公试图对“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参见:J.1,8,2;徐国栋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即将出版。)原则加以推行。

我们这个社会是人们关注的中心,是义务存在的基础,它被许多范畴所包围:家庭的小范畴以及包括全体人民(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53节。)在内的社会的大范畴。西塞罗将家庭定义为“国家的起源”(同前揭书,第1卷第54节。)以便突出家庭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由于自然赋予生物的共同特性是具有繁衍后代的欲望,因此人类的最初联系是夫妻关系,然后是和子女的关系,再后来是组成一个家庭,一切都共有。这便是城邦的开始,并且可以说是国家的起源。此外,他还强调了随军祭司团法(18同前揭书,第1卷第36节。)的作用。随军祭司团是一个在历史上存在的宗教小团体,它是一个外邦人(同前揭书,第3卷第108节。)也可以参加的法律共同体。我们仍然记得这些外邦人那时受到的款待,(同前揭,第3卷第47节。)随军祭司团法也植根于最古老的罗马法中。这些对法律的思考将罗马人与那些具体的、单一的外邦人等同起来,使西塞罗创造了万民法的定义。这一定义在本书中首次被表述,(同前揭书,第3卷第69节。)它是与在《论共和国》(参见:王焕生译: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33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一定义以后被用来规范发展了的、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但是,如果将万民法解释为国际法显然是误解了万民法的本意,因为万民法是所有人的共同法)。除随军祭司团法以外,法律的发展得益于法学,特别是从公元前3世纪起开始繁荣的法学的发展。其后的法学家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给予这一定义高度的评价(Gai.1,1,《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第1章=D.1,1,9;J.1,2,1;D.1,1,1,4;D.1,1,4;D.1,1,5)。)《论法律》(参见:王焕生译:西塞罗:《论法律》第1卷第42-47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被西塞罗发展了的、源于希腊的自然法一道被提及的:万民法和市民法是有区别的:市民法不可能同时是万民法,但是万民法应该同时也是市民法。要知道,它们来源于自然和真理提供给我们的最杰出的范例。

上面的论述已经足以说明西塞罗《论义务》的重要性。《论义务》中蕴涵的法学思想象镜子一样反射出罗马法的神髓,它是西塞罗对罗马法作出的杰出贡献。当然,我们还可以从许多其他角度阅读《论义务》。例如:从“诚信”引出“平等”,将 “诚信”称为“公正的基础”。(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23节。)在善意之诉中分析什么是欺诈:(同前揭书,第3卷第60节及后节。有关欺诈的定义还可以参见:D.4,3,1,2。)当人们问西塞罗什么是恶意欺诈时,他定义性地回答他们说:一件事物被伪装成某个样子,实际上是另一个样子。在《论义务》中还可以看到对善意契约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说明义务”(同前揭书,第3卷第65-67节。)——一个极就具现实意义的问题——的准确表述:我们的民法关于出售不动产规定,在出售它们时应说明卖主知道的一切缺陷。根据十二铜表法,应该为口约形式承认的缺陷充分承担责任,否认那些缺陷的人将受双倍的惩罚,法学家们甚至规定沉默也应受惩罚。他们认为,不管不动产有什么缺陷,如果卖主知道,但是没有一一说出,那么卖主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克劳狄乌斯出售时知道此事,但未作说明,因此他应该为买主承担损失。由此确定了一条原则,“善意”要求买方应该知道卖方知道的缺陷。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将在贷款问题上利用高利贷谋利比作杀人:(同前揭书,第2卷第89节。)当有人问老卡托经营什么最有利时,他回答说:“好好放牧。”;当问他其次是什么时,他回答说:“较好地放牧。”当问他再其次是什么时,他回答说:“不好好地放牧。”当问他再其次是什么时,他回答说:“耕种田地。”当有人问他:“贷款谋利怎么样?”这时老卡托反问道:“杀人怎么样?”此外《论义务》中还有有关嗣后不能的事例、(同前揭书,第3卷第95节。)对奴役(同前揭书,第1卷第41节。)的思考:象使用雇工那样使用奴隶,即让他们劳动,同时提供应提供的东西。同样在《论义务》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以公谋私的处罚、(同前揭书,第1卷第85节。)对为民除害的赞扬。(同前揭书,第3卷第19节。)发生不公正行为常常甚至是由于对法权的某种曲解,由于过分机敏的,然而却是用心险恶的解释。由此产生了一种说法:最严格地守法是最大地犯法。(同前揭书,第1卷第33节。)这句话已经成为流行的谚语。应当说,维护和平是一种职责,而不是一种治权。(同前揭书,第2卷第27节。)

桑德罗•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罗马法教授,拉丁美洲研究中心主任,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成员。其罗马法著作有:《产生于阿奎利亚法之责任》,都灵,1968;《实物诉讼中对诉之物的协议责任》,都灵,1971;《安德雷斯•贝洛民法典的前提》,波哥大,1989;《法典•法的一般原则•法学阶梯》,都灵,1995,及诸多评论文章。此外还担任下列研究规划负责人:国家科研委员会(CNR)《罗马法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拉丁美洲司法制度的形成》、大学部(Ministero dell'Universita)《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义务问题》。

1999年3月26日于罗马

丁玫 译

译本引言

西塞罗《论义务》中译本的问世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首先体现在距离如此遥远的两种语言的交流上:在没有任何人群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并丰富这一语言的意义上,拉丁文被视为 “已经死亡的语言”,然而,由于拉丁文著述取之不尽的财富以及它体现出的价值,对于生活在几千年之后现代社会中的我们而言,拉丁文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拉丁文一样,中文也是具有千年历史的古老语言,但是,与拉丁文不同的是,仍然有十亿人在使用它。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为了找寻法律和道德的“教师”,当代中国文化将触角伸向亚洲以外——西方罗马的中心,开始发掘对当今人类有益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学思想。

在《论义务》与中国发生的所有巧遇中,我们应当记住:黑格尔(Giorgio Federico Hegel),这位19世纪德国伟大的思想家。黑格尔在《论哲学史》(Vorlesungen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一书题为“中国哲学”的章节中探讨孔夫子的道德观时,提到了另一个同样以其道德准则闻名于世的名字——西塞罗,也就是《论义务》这部书的作者。黑格尔在这一章中将孔夫子与西塞罗的道德准则加以比较,指出:孔夫子的道德观突出体现在它所具有的广泛的人民性上,而西塞罗的哲学思想则是以其独创性和深刻性为特点的。(参见:黑格尔:Werke 18,Suhrkamp,Frankfurt am Main 1982,第142页。)

《论义务》的独到之处首先表现在这部作品所体现的父爱方面。《论义务》是西塞罗写给他远在雅典逍遥学派哲学家克拉提波斯门下求学的儿子马尔库斯的信。西塞罗是一位父亲,由于受到罗马政治危机引起的不断加剧的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而隐居了起来。他以一位父亲留给仍要生活下去的21岁的年轻人一个生活榜样的方式写下了这部书,抒发他的政治理想。

为躲避政敌,西塞罗被迫过着隐居生活。他写这部书是为了忘却自己的处境和隐居的孤独。当他因从事国务活动或处理诉讼事务写作时,是在为传世而完成自己的讲演稿。(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第2卷第3节。*作者引文中标注的“节”是指《论义务》手抄本中标注的节号而非中译本中以中文数字表示的段。——译者注)只有在从无比光辉的国家职务退下,终于得到闲暇后,才开始其他方面的写作:“确实的,我在短时间内写作的东西比我那么多年从事国务活动期间写出的东西还要多”。他对自己的才华进行了分析,充分肯定了希腊人在哲学方面对人类的贡献,他以自己的哲学拥有最多的读者而感到自豪。演说家的实践与哲学家的气质使他的表述简洁、清晰。年轻的马尔库斯有一位不同寻常的父亲。父亲告诉他一定要学好雅典的哲学:“我并不希望我这样说被视为自负,因为尽管我在哲学知识方面不及许多人,但如果我自认谙熟演说家特有的技能——善于合适地、明晰地、优美地讲演,因为我为此奉献了一生,那我觉得我有一定的权利这样做”。(同前揭书,第1卷第2节。)

西塞罗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写作《论义务》,显然是与他们父子之间不同一般的亲密关系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联系。每个人在开始正直生活之时都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西塞罗之子更应如此,因为不断有人在他耳边谈论义务:他应当象父亲期望的那样,在事业上追随父亲,同样,他也应当在国家事务中担当重任并且赢得与父亲一样的声誉。(同前揭书,第3卷第6节。)

在青少年时期,与许多年轻人一样,马尔库斯也参加了军队。庞培任命他为骑兵部队的统率, (同前揭书,第2卷第45节。)但是,西塞罗却为儿子制定了更远大的目标,不必借助武力而直接通过政途取得政权。就是这样,西塞罗挫败了卡提里拉的阴谋,实现了他的计划——军队向元老缴械投降了 “在元老们面前打败了军队”。(同前揭书,第1卷第77节。)现在父亲可以这样写了“我现在可以与你,我的儿子马尔库斯一起庆祝这一胜利了,你可以分享这一荣誉并且效仿我的作法”。(同前揭书,第1卷第78节。)正是作品中充溢的这种强烈的父爱使《论义务》完全不同于其他枯燥无味、教条式的义务的说教。只要我们读一读《论义务》最后一段文字就会为这种父爱所感染:“吾儿马尔库斯,这就是父亲给你的礼物,并且在我看来是一件有价值的礼物。但是这有赖于你如何接受它。尽管如此,在克拉提波斯的讲演记录中,你仍然应该把这三卷书如同外邦客人来接受。不过正像倘若我能前来雅典——这本来是可能的,若不是祖国大声地把我从半途中召了回来,你本可以不断地听到我的讲解一样,现在因为我的声音随这几卷书而来,那你就尽你可能,像我希望的那样尽你可能,把时间花给它们。当我知道这类知识令你感到高兴时,我会象我希望的那样,亲自同你谈论,但是现在你在远方,我也只能这样从远方和你说话。亲爱的西塞罗,再见吧,你要相信,你是我最亲爱的人,不过如果你能喜欢这些指导和教诲,你会更令我喜爱。”(同前揭书,第3卷第121节。)

事实上,《论义务》不是其他的什么作品而是一部理论书籍。它是一位伟大的、无比智慧的政治家对他一生为实践自己倡导的道德标准所从事的每项活动的总结。这一标准不是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出发点进行判断的,而是以这样做是正确的,因此应当这样做作为行为指南。如果这就是义务的定义,那么,无论在公共生活还是在私生活中,无论在与他人的关系还是在内心世界与自己的关系中,在“产生心灵的崇高和对凡俗事务的蔑视”(同前揭书,第1卷第4节。)中,这一定义都同样适用。西塞罗指责斯多葛派的哲学家帕内奇奥(Panezio)对义务的定义漠不关心的态度,尤其是忽略两类不同问题的界限,即忽略一般的、抽象的、涉及判断最高的善的标准与特殊的、具体的、用于判断日常生活行为的规则之间的界限。(同前揭书,第1卷第7节。)

对西塞罗而言,没有义务的一览表,也没有用来普及并且传世的行为准则。《论义务》较之孔夫子的人民道德准则更加丰富和雄辩,在这方面,黑格尔的看法显然是正确的。西塞罗是从宏观上研究社会的,他首先从人与动物的区别入手。动物按照本能维持生存。人则理智地计划过去和未来。能够看出整个生活的进程并且为了更好地生存而组成社会,“人类具有追求、探索真理的特性”,(同前揭书,第1卷第13节。)能够在思想和行动方面保持优美、一致和秩序。(同前揭书,第1卷第14节。)从人类特有的品质上,我们可以找到人类存在的意义、找到地球上出现人类“道德”方面的原因。“大地上生长的一切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人类是为了人类而出生,为了人们之间能互相帮助”。(同前揭书,第1卷第22节。)上帝创造人类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互相帮助的。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两种生活方式——无所事事与勤奋工作;消极的生活与积极的生活;私事、家事与公事、政事;独处与群居。这一直是有识之士不断思考的问题,它不仅是古代社会早已意识到的问题,也是西塞罗反复论证的问题。

尽管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显露出非纯知识层和非个人的、提倡积极生活的历史倾向,但是,这仍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西塞罗以一个罗马人现实主义的眼光对人类社会各个阶层的描述是很有意义的:在将人类从动物中泛泛地抽象出来之后,西塞罗指出: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许多阶层。首先有以同一氏族、种族、语言为基础的社会联系,然后还有更为亲密的关系——属于同一个城邦的人们。因为公民之间具有许多共同的东西:广场、神庙、游廊、街道、法律、权利、法庭、选举,此外还有共同的习俗、朋友关系和许多人之间建立的各种事务关系和事业。(同前揭书,第1卷第53节。)更为紧密的联系是亲属之间的关系。人类的最初联系是夫妻关系,然后是和子女的关系,再后来是组成一个家庭,一切都共有。这便是城邦的开始,并且可以说是国家的起源。然后产生了兄弟之间的关系,再后来是堂表兄弟关系,他们不可能生活在同一个家庭里时,他们便就像前往移民地一样,去到其他家庭。(同前揭书,第1卷第54节。)除上面提到的以人类社会、种族、城邦、家庭为基础的联系以外,另一种呈现在西塞罗面前的联系是习性的联系。在所有上述关系中,没有哪一种比习性相似的高尚的人们以亲密的友谊建立起来的联系更美好,更牢固。(同前揭书,第1卷第56节。)

在公元前的古代社会里,没有比以友谊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人类共同体更高尚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了,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朋友就是另一个自己。只有耶稣基督将会用具有强烈震撼力的词语道出与众不同的、闻所未闻的见解:“我没有母亲和兄弟,但是,所有实现我父亲愿望的人都是我的母亲和兄弟”。

按照“人类生而为了相互帮助”的原则,西塞罗描述了各种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形、航海、农业、商业、畜牧业、采矿、建筑术、排水道、引水渠、田地灌溉、拦河坝、人造港口、驯养动物、健康医疗。(同前揭书,第2卷第12节及后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财富并不全是上帝的恩赐,而是人类劳动的成果,然而,人类遭受的巨大灾难却都是人类自己造成的。“不过正如我们靠团结合作和意见一致而获得巨大的利益,同样地,没有哪一个巨大的灾难不是由人给人造成的”。(同前揭书,第2卷第16节。)道德,或者说,了解并遵守义务能够规范人类的行为,引导那些可能会做好事也可能会做坏事的人们。“勿庸置疑,人们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好处,也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害”。(同前揭书,第2卷第17节。)道德并不是仅仅存在于人们能够看见的事务、人们行为的结果、有序或无序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道德也在人们的心里,存在于人们欲为或决定为某事时的内心深处。“要知道,这种疑惑本身便包含着罪恶,尽管他们还没有付诸实现,因此,对于这些问题根本不值得研究,因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本身便是可鄙的”。(同前揭书,第3卷第37节。)在讨论这一问题时,西塞罗讲述了一个柏拉图曾经引用过的吉革斯的故事。每当吉革斯把戒指上的宝石转向掌心时,就谁也看不见他,他利用戒指的这种能力做了许多坏事,除掉了那些他认为有碍于他的人并且在他作这些罪恶时没有人能发现他。最终,戒指使他从一个牧人变成了吕底亚的国王。“如果是一位智慧之人得到了这只戒指,他决不会认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地去作恶,不必像没有戒指时那样,因为贤德之人追求的是高尚的行为,而不是隐蔽的罪恶”。(同前揭书,第3卷第38节。)

无论是社会的方方面面,还是人类隐秘的内心世界,这广大的领域都是《论义务》驰骋的范围。《论义务》从不偏离主题,它讲述历史事件,尤其是罗马的历史;探讨传统理念,特别是希腊哲学以及罗马的法律制度。所有上述议题都显示出跻身国家管理阶层的西塞罗既精通军事又深谙民事的才能。《论义务》既充满哲理,又充溢着西塞罗演说家雄辩过人的才华。

“进行战争要显然除了为了和平,不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同前揭书,第1卷第80节。)

“ 但是为了国家利益也应该严厉,否则不可能管理国家”。(同前揭书,第1卷第88节。)“官员的特有职责在于认识到他代表国家,应该保持国家的尊严和荣耀,维护法律,确定法权,铭记这些是委托给他们的责任”。(同前揭书,第1卷第124节。)

“公民个人应该享有同其他公民公平、同等的权利生活”。(同前揭书,第1卷第124节。)

“外邦人指暂时前来的其他城邦的人,移民指有固定居处的外邦人,他们成为该城邦居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享有公民权。他们除了从事自己的事情外,不要干涉他人的任何事情,特别是不要关心他人国家的事情”。(同前揭书,第1卷第125节。)

这就是说,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扮演好各自的角色。根据不同的情况或场合选择不同的话题、采用不同的作法、使用不同的语言和声音、掌握端庄和优雅的尺度。(同前揭书,第1卷第130节及后节。)

“应该是主人给房屋,而不是房屋给主人带来荣耀”。(同前揭书,第1卷第139节。)

义务同样存在于战斗中的军队里,这就是战争义务。(同前揭书,第1卷第35节及后节。)因为,对于罗马人而言,战争也是法律进程。义务也应当适用于奴隶:“应该记住,甚至对处于最下层的人也应该保持公正。最下层的地位和命运是奴隶的地位和命运,有些人关于奴隶的提议是很对的,他们要求像使用雇工那样使用奴隶,即让他们劳动,同时提供应提供的东西。” (同前揭书,第1卷第41节。)这就是罗马共和晚期,如果不将其称之为革命,那么,这显然是全面改革的社会现状。

在结束列举行为规则的事例时,请记住这条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慷慨规则:“不要阻止人们使用流动的水;如果有人需要,允许从你的火中取火;给咨询者真诚的劝告”。如果有什么东西可以于我们自己毫无损失地提供给他人,那么我们就应该提供给甚至是不相识的人。所有这些对获得者有益,对提供者也不会感到为难。(同前揭书,第1卷第51节。)自己应该利用这些好处,同时也应该永远把它们提供给他人共同使用。西塞罗受恩尼乌斯的诗篇“有人亲切地给迷路者指明道路,有如把自己的灯盏点燃发出亮光:给人光明,自己的光亮也不显暗淡”的启示,认为:由于个人拥有的财富有限,而需要它们的人却是无限地多,因此日常的慷慨应保持在恩尼乌斯提出的“自己的光亮也不变暗淡”这种限度,(同前揭书,第1卷第52节。)以使我们能对自己的亲人保持慷慨。

如果有人将《论义务》作为一部寓言集来读,那么,正如大家读到的那样,他就错了。西塞罗的规则来自于丰富的经验、深刻的理念、端正的行为。这些规则是希腊-罗马文化的历史积淀,除了渊博的学识以外,它还蕴涵着深厚的情感。它是一位父亲的心声,是父亲对自己儿子的殷切期望。

或许正是《论义务》独有的具体性和情感性使得这部公元前1世纪的拉丁文作品能够走进20世纪聪明、智慧的中国人民心中。

弗朗科•保罗•卡萨沃拉(Francesco Paolo Casavola),那波里“费德里科二世”大学罗马法教授,意大利宪法法院名誉院长,出版业保障委员会主席,意大利“特内卡立”百科全书研究院主席。其罗马法著作有:《罗马民众之诉研究》,那波里,1958;《罗马法赠与制度起源史》,那波里,1960;《亚德里亚法学家》那波里,1980,并发表诸多罗马法、宪法方面的论文。

1999年3月31日于罗马

丁玫 译

目 次

被誉为罗马法灵魂的三部作品(代序) 桑德罗•斯奇巴尼(I)

译本引言 弗朗科•卡萨沃拉(I)

论 义 务

第一卷 (3)

第二卷 (157)

第三卷 (249)

专名索引 (366)

译后记 (383)

来源:法学时评网

转自: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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